爸媽不給買手機,廬江縣初中生小明(化名)去年底竟然向手機店賒購了一部4700元的iPhone。店主竟滿口答應了,並讓小明寫下欠條。然而時間到了,小明卻無力償還。店主便向小明的爸爸老李討款。老李認為店主不該不通過家長就將手機賒給孩子,不肯付錢。今年7月中旬,店主將小明和老李訴至法院,要求付清4700元手機款。
  法院審理認為,小明尚未成年,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,經其監護人追認後才能有效,否則合同無效。所以小明與店主訂立的手機買賣合同並未生效。最終,在法官的調解下雙方達成共識,老李給付店主2700元,餘款店主表示放棄。(通訊員計小龍 記者李進 來源:中安在線)
 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tt77ttiehz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